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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與獎助學金

►一般外國學生

yes學雜費與獎助學金

  • 學雜費皆依教育部規定:
    (1) 大學部:半導體工程學院約51,450元/學期;管理暨設計學院、健康休閒學院約44,820元/學期。大學部畢業總學分至少128學分。修業年限1-4年。
    (2) 碩士班:學生只須繳交學分費,每學分新臺幣6,250元,半導體工程學院共31學分;管理暨設計學院、健康休閒學院共28學分。修業年限1-2年。
  • 以本管道入學者,享有以下助學金優惠(本助學金僅適用於新南向國家學生)
    (1)一年級第一學期免學雜費、第二學期國立大學收費;第一、二學期雅房住宿免費。(須達成下列條件)
    (2)一年級第二學期國立大學收費及雅房住宿免費相關條件:
          A. 前一學期無曠課紀錄
          B. 操行成績達80分
          C. 事假14節以內並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
    (3)當學期須完成30小時學習時數

►新南向國家學生助學

yes大學部學雜費與獎助學金

  1. 學雜費皆依教育部規定:半導體工程學院約51,450元/學期;管理暨設計學院、健康休閒學院約44,820元/學期。大學部畢業總學分至少128學分。修業年限1-4年。
  2. 以本管道入學者,享有以下助學金優惠(本助學金僅適用於新南向國家學生)
    (1)一年級第一學期免學雜費、第二學期國立大學收費;第一、二學期雅房住宿免費。(須達成下列條件)
    (2)一年級第二學期國立大學收費及雅房住宿免費相關條件:
          A. 前一學期無曠課紀錄
          B. 操行成績達80分
          C. 事假14節以內並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
    碩士班:學生只須繳交學分費,每學分新臺幣6,250元,半導體工程學院共31學分;管理暨設計學院、健康休閒學院共28學分。修業年限1-2年。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yes大學部學雜費與助學金

  1. 學雜費皆依教育部規定: 工程類約51,450元/學期;商管類約44,820元/學期。
  2. 以本管道入學者,學雜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下:
    (1)第一學期~第八學期學雜費皆國立收費。
    (2)第一、三宿舍基本型雅房:$8,500 / 1學期 / 六個月;精緻型雅房:$13,500 / 1學期 / 六個月
        第二宿舍$18,000 / 1學期 / 六個月。

►新型專班

yes大學部學雜費與助學金

  1.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
    (1) 學雜費:註冊入學後最多2年,補助每一學期上限為NT50,000 (第二年補助須第1 學期結束前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聽、讀2 項皆須需達B1級(含)以上,且需通過學校與合作企業審查成績與表現後,擇優核給學雜費補助,倘未通過華語能力測驗者,第 2 學年第2學期即不得領取學雜費補助。)
    (2) 初次來臺的相關必要行政費用1萬元(包含來臺前的健康檢查費用、簽證費用及文書驗證費用),需檢據核銷,並以收據開立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匯率計算。
    (3) 來臺單程機票上限為 9,000 元,機票費用以來臺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單程機票核實請領,需檢據核銷,並以收據開立當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對新臺幣匯率計算。
  2. 合作廠商提供:
    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10,000元或校外實習期間每月29,500元的實習津貼。(依據領取年限具有相應留臺就業年限的義務) 
  3. 本校助學金:
    第一學年雅房住宿免費。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註冊日(含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 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於上課(開學)(含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備註:

  1. 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2.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3.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4. 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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