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與助學金

  • 外國學生助學金

大學部學雜費與助學金

  1. 學雜費皆依教育部規定: 工程類約53,200元/學期;商管類約46,570元/學期。
  2. 以本管道入學者,享有以下助學優惠
  1. 第一學期免學雜費、第二學期國立大學收費;第一、二學期雅房住宿免費。
  2. 另有優良獎學金可申請,每學期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碩士班學生只須繳交學分費,每學分新台幣6,250元,工程學院共32-33學分;商管學院、餐旅休閒學院共28學分。修業年限1-4年。

  •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助學金

大學部學雜費

  1. 學雜費皆依教育部規定: 工程類約53,200元/學期;商管類約46,570元/學期。
  2. 以本管道入學者,學雜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如下:
    1. 第一學期~第八學期學雜費皆國立收費。
    2. 第一、三宿舍$13,500元/1學期/六個月,第二宿舍$18,000/1學期/六個月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註冊日(含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 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於上課(開學)(含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備註:

  1. 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2. 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3. 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4. 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