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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資訊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請參閱:

https://www.boca.gov.tw/cp-400-171-fd361-1.html

 

申請程序

​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上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注意事項

  1. 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未獲同意核發簽證案件,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2. 對於持特定國家護照者(請參閱「特定國家人士來台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我駐外館處得不受理以研習中文為由申請簽證。
  3. 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入境、非以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目的來台,或已以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者,均不適用在台轉換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
  4. 在台就讀滿4個月並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
  5. 所繳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2週內補齊者,將不予核發簽證,且所繳之簽證規費不退還。
  6. 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7.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外籍人士在台研習中文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請參閱:

https://www.boca.gov.tw/cp-402-190-93573-1.html

 

申請程序

自113年1月1日起內政部移民署受理申請人已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來臺,並已於同一所學校連續就讀滿4個月且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逕向該署申請居留,毋須先向本局申請改辦居留簽證。

注意事項

  1.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2.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3.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且為中文、英文以外之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4.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5.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研習中文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6.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30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已逾停(居)留效期者,須依規定離境重新申請簽證。
  7.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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