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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鯤鵬會協助陸方招攬臺灣學生赴陸交流案

一、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5月26日陸文字第1149905304號函及1 同年4月29日陸文字第1149903389號函、內政部同年5月16 日台內團字第1140283582號函辦理。

二、依據上開函文,中華鯤鵬會招募臺灣學生赴陸參訪交流與 觀光旅遊,並由陸方提供落地招待,涉有長期配合中國大 陸對臺統戰,牽線臺灣大學生赴中國大陸參與具政治意圖 之交流營隊,並提供具特定政治立場之活動講義與課程簡 報圖片等資料;陸方報導並稱該活動係陸方海峽兩岸交流 中心(由國臺辦直屬事業單位)主辦。

三、該會日前業經內政部解散後,獲悉仍持續辦理旨揭相關活 動,已涉違反《人民團體法》第61條規定,人民團體經主 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 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 首謀者,亦同(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考量學生安全及受教權益,請轉知提醒所屬師生及人員勿參與該會辦 理及宣傳之活動,避免涉及違反相關法規或政治性內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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